2005年7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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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法院公告
  胡茂良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开庭传票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原告诉讼请求为: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。本案由审判员严晓革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李亚军、崔丽组成合议庭。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近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陈建耀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彩龙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开庭传票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原告请求判令: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。本案由审判员严晓革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李亚军、崔丽组成合议庭。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近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王献明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继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须知、开庭传票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,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陈筱飞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何光林诉被告陈筱飞、钱定坤、第三人桐庐百姓房屋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因被告陈筱飞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84条的规定,向被告陈筱飞送达本院(2005)桐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陈筱飞于2004年4月19日与被告钱定坤签订的房屋(座落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18幢2单元303室)转让合同无效;案件受理费410元,公告费650元,邮资费100元,合计1160元,由被告陈筱飞负担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桐庐县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刘志军:
    本院受理钱一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,并承担诉讼费用1460元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05)淳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,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淳安县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潭晓光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姜建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84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。原告诉请与你离婚,婚生女姜红叶由原告自行抚养成人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。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。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唐高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余建军、余积祉组成合议庭,并定于200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。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淳安县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陈志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刘巧蓉诉你、杭州淳安强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05)淳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,本院判决杭州淳安强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刘巧蓉柴油款3570元;驳回刘巧蓉要求你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威坪法庭领取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淳安县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罗福财:
    本院在审理朱永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于200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05)淳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淳安县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许雅芳:
    本院受理原告钱卓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须知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的15日内。举证期限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。本案定于2005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楼华俊:
    原告洪毅诉被告浙江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(以下简称金华公司)与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84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。同时,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金华公司对本案的管辖异议书、本院(2005)甬鄞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和被告金华公司因不服本院上述裁定的上诉状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36620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,本案由审判员陈增宏、张斌红、代理审判员周文君依法组成合议庭,由审判员陈增宏担任审判长,并主审本案。于2005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
    
    何荷飞:
    本院审理原告孙丽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证据副本、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。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偿付借款20000元,利息800元,合计20800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,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。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、审判员王正治、徐冬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(遇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。
    特此公告
    慈溪市人民法院
    2005年7月4日